老人在公共场所摔伤,谁来担责?法官以案说法来解读
(资料图片)
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,不乏一些在超市、商场等消费场所受伤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件。现在,很多超市喜欢在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,吸引不少老年群体。但人多拥挤,一旦老人出现意外,受了伤,超市要不要担责?近日,我市法院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。今天,一起来看法官如何就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进行说理释法。
八旬大爷买鱼虾时被绊倒,超市被判承担70%的责任
家住城南某小区的姜大爷,去年8月份在外出买菜时发生了一场意外。当日上午11点钟,80多岁的姜大爷来到一家连锁超市,准备采购一些鱼虾。他来到存放冷鲜食品的透明冰柜前选购商品时,忽视了冰柜下面加装的钢管护栏。一不留神,姜大爷摔倒在地,躺在地上动弹不得。
超市工作人员赶紧拨打了120,将姜大爷送到医院救治,同时联系了其家人。经诊断,姜大爷右股骨转子间骨折,住院治疗半个月,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。
姜大爷出院以后,做了司法鉴定,此次摔倒让他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受限(折合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%以上)等,构成十级伤残。
姜大爷家人找到某超市,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,一直未达成协议。超市方表示,他们总部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有公众责任险,可由保险公司赔偿。
随后,姜大爷家人便将某超市和保险公司告上了颍州法院,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。
颍州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,被告某超市辩称,超市冷冻冰柜下面的钢管护栏加装多年,从未有顾客因此摔倒。姜大爷80多岁,本应有家人陪同前来购物,但其本人及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应该承担主要责任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某超市为其店内冰柜下方转角处加装的钢管护栏,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,是导致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,其应对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承担责任。因此,对原告造成的损失,应该承担70%的赔偿责任;由于原告在冰柜前选购商品时,自己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所以对其损伤应该承担30%的责任。
此外,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。
经核算,姜大爷的合理损失为7.1万余元,法院遂判决某超市赔偿其5万余元。
六旬大妈买鸡蛋时被挤倒,被判自负50%的责任
去年5月2日,家住颍州区的王大妈在手机里看到阜阳某超市打折促销的消息,起床后便来到超市门口,等待抢购。
等到8点钟,超市大门打开的一瞬间,年过六旬的王大妈顺着人群涌入生鲜区。在销售鸡蛋的柜台前,因顾客众多,王大妈脚下未站稳,摔倒在柜台旁。超市工作人员立刻分散了人流,将王大妈送往附近的医院就诊。
经诊断,王大妈意外摔伤导致左下肢功能出现障碍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
王大妈家人认为,阜阳某超市在做限时促销活动,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但没有维护好秩序,导致顾客一拥而入。王大妈作为老年人,行动缓慢,却被人流挤倒摔伤,故超市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2.6万余元。于是,诉至法院。
颍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原告王大妈作为超市消费者,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避免拥挤,进而选择安全的购物方式,故对于被挤倒在地受伤,自身有一定过错;王大妈受伤地点处于超市公共区域,作为管理者,阜阳某超市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该区域人员的安全,面对一拥而入的消费者,没有采取合理分流等措施,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,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阜阳某超市担责50%,王大妈自负50%责任。经核算,被告应赔偿王大妈各项损失共计1.3万余元。
法官说法
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、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、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此外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每逢节假日,许多商场、超市都会做促销,在举办活动的同时,应不断完善服务,加强安全管理,注意人员疏导,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。对于消费者,特别是老年群体,应当对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有相应的判断,且须格外注意自身安全。只有管理者和消费者二方均尽到相应的义务,才能更好地避免意外的发生。
标签:
X 关闭
X 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