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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产假三个月,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;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。
产假、护理假:生育子女的,除正常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三个月,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;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。
育儿假: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,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,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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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有生育的权利,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。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。
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第十四条提倡适龄婚育、优生优育。一对夫妻(含再婚夫妻)可以生育三个子女。
已生育三个子女,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,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第十五条夫妻生育子女,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,实行生育登记服务。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,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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