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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口?
经认定的申请家庭人口应为共同申请人。一般情况下,共同申请人既应作为分摊人口,也应作为保障人口。
作为分摊人口的,其住房和收入应计算分摊;作为保障人口的,发放租赁补贴或租金补贴时应计算其补贴金额。
和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、扶养或抚养关系、且共同在武汉市生活的以下人员,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:
1、配偶;
2、父母,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;
3、祖父母,外祖父母,父母双亡或均长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;
4、与兄、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、妹;
5、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成员。
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户口簿为准。符合上述条件、但不在同一个户籍上的,也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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